北京拟制定反恐法实施办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实名登记
2023-05-26 09:57:46

  5月25日,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召开,会议审议了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〉办法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(草案)》)。《办法(草案)》共39条。其中,结合超大城市风险隐患点多的特点,《办法(草案)》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和安检单位责任,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;规定了机动车租赁、散装汽油、乡村民宿、邮政寄递和即时递送等行业登记、查验客户身份等义务;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按规定实名登记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其实施恐怖活动。

  构建重点地区一体化防控工作体系

  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落实反恐措施

  恐怖主义是影响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,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,对国家安全、政治稳定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。我国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。2015年12月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颁布,为加强反恐怖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。北京作为首都,始终处于反恐怖斗争最前沿,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,结合首都反恐怖工作实际,细化上位法规定,固化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,进一步堵塞漏洞,解决本市反恐怖工作实践问题。

  2022年12月,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同意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〉办法》立项。2023年,市人大常委会、市政府将该项目列入立法工作计划。在充分调研论证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,形成了目前的草案。草案已于2023年5月9日第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。《办法(草案)》共39条,结合本市反恐工作实践,明确了反恐怖工作基本原则,构建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,健全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安全防范制度,明确了反恐怖情报信息工作和恐怖事件应对处置机制。

  其中,针对北京作为首都的功能特点,规定本市构建首都功能核心区等重点地区的一体化防控工作体系,确保首都重点地区安全;明确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制定预案、培训演练、条件保障、力量配备、信息报送、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职责;对国家和本市重大活动以及核生化防护、水源保护措施等作出规定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安全管理,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,采取相应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,防止核与放射物品、传染病病原体、危险化学品等物质发生被盗、被抢、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;本市水利工程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、公共供水企业、自来水厂等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,应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等。

  不接受安检的可拒绝其进站搭乘地铁

  即时递送行业应登记、查验客户身份

  结合超大城市风险隐患点多的特点,《办法(草案)》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和安检单位责任: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,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。安全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入轨道交通站的人员、物品进行安全检查,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,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;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,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。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,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。

  《办法(草案)》明确长途客运班车站内上下旅客的要求和进出客运场站安检的责任:长途客运业务经营者、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乘客身份进行查验,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,不得提供服务。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出入本市省际客运站点、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的人员、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。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,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;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,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
  《办法(草案)》还规定了机动车租赁、散装汽油、乡村民宿、邮政寄递和即时递送等行业登记、查验客户身份等义务。例如,《办法(草案)》规定,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散装汽油实名登记管理制度,对购买散装汽油的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进行查验,如实记录购买数量、用途等;对未按照规定登记、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,不得销售散装汽油。即时递送业务经营者、服务提供者应制定、落实递送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,在揽收时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、登记,对递送物品进行验视,并登记物品信息。递送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。

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实名登记

  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反恐义务

  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这一重点问题,《办法(草案)》规定,生产、销售此类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,所有者应当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;明确在本市空域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,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空域管理、飞行要求和批准程序的有关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恐怖活动;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,实施妨害公共安全,扰乱单位秩序、公共场所秩序、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,侵犯他人隐私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;不得非法破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控制信息系统,解除安全限制。公安机关对于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违法行为的,依法采取技术防控措施,必要时可以扣押物品、查封场所。

  针对反恐怖工作新形势、新问题,《办法(草案)》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义务: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、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,防止含有恐怖主义等非法内容的信息传播;发现含有非法内容信息的,应当立即停止传输,报送相关记录,删除相关信息,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。提供商品销售或者住宿、即时递送、机动车租赁等信息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,应当为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、调查恐怖活动,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与协助。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、个人信息、商业秘密、保密商务信息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密,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。

  《办法(草案)》还规定,市、区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关注和研究人工智能、区块链、自动驾驶、增材制造等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的发展动态,加强风险监测,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。

来源:腾讯网